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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 德国 |
| 签证类型: | 个人旅游 贴纸签 |
| 预计办理时间: | 12-15工作日 |
| 入境次数: | 根据行程,一般为单次,领馆批 |
| 可停留天数: | 根据行程,领馆批 |
| 签证有效期: | 根据行程,领馆批 |
受理范围:
• 常住地/工作地为广东、海南、广西的申请人;
如护照签发地及户口所在地不在广东,广西以及海南省四地,需提供在行程结束后仍有效的暂住证或居住证(原件+复印件),并且在申请签证之前至少已经注册六个月
• 6个月内有欧洲拒签记录的申请人暂时无法代办;
• 半年内常住地不在中国或有其他国家居留权的申请人暂时无法代办;
• 请根据您出行的主要目的正确选择签证类型,如您主要目的为商务,请申请商务签证;如您主要目的为探亲访友,请申请探亲访友签证。请注意选择错误的签证类型会增加拒签风险。
办理须知:
• 18周岁以上的申请人才可以单独申请
• 个别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使馆有权利要求追加资料
• 申根签证最早只能提前90天申请,从出发日期开始算
• 领馆保留要求申请人面试权利,申请人必须前往面试,并承担前往面试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 签证未有结果前请不要提前支付机票和酒店的费用,否则一切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办理流程:收齐资料后我司制作材料1-2工作日→预约递交申请→按照面递通知书的时间亲临签证中心录入指纹→领馆审理7-10工作日→我司取回护照
所需资料:
1. 新、旧护照原件
- 行程结束后至少还有6个月有效期
- 若换发过护照,提供旧护照原件;若遗失,提供英文遗失说明
- 至少留有2张正反面空白签证页,不含备注页
- 旧版护照,请在护照末页签名
- 若曾被任何一国拒签过请提供领馆的拒签信或拒签解释信;
- 6个月内有欧洲国家拒签记录或在欧洲国家非法滞留过的申请人暂时无法代办
2. 照片两张
- 6个月内的白底彩照,35mm*45mm
3. 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原件请面递时携带至签证中心
4. 户口簿整本复印件,原件请面递时携带至签证中心
- 家庭户口:复印所有内容页,户口本打开整本复印
- 集体户口:复印首页及本人页
- 未成年人如不与父母同一本户口本需一并递交父母的户口簿整本复印件;
5. 婚姻关系证明
- 已婚:结婚证复印件
- 离婚:离婚证复印件或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复印件
- 未婚、丧偶此项无需提供
- 如遗失请到相关民政部门开具相关证明,需有相关民政部门盖章
6. 财力证明
⑴ 近半年本人明细活期银行流水单原件
- 提供平时用卡及工资卡账单,不能使用信用卡账单
- 流水打印:请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前往对应银行柜台打印流水账单,并加盖银行公章(部分银行支持使用电子章),具体情况以对应银行实际为准
- 银行流水打印日期距离录指纹日期不得超过15个自然日。余额不少于5万人民币/人
- 如申请人资产不够或未符合以上要求,可提供配偶的财产证明并同时提供配偶手写的出资证明(如果配偶不同行,还需要提供配偶的在职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 年满18岁且不是学生身份的申请人不可用父母资产作为申请签证材料
⑵ 以下资产证明非必须,建议提交,有利于签证:
● 房产证复印件或购房发票复印件
● 《机动车登记证书》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的复印件或购车发票的复印件
● 股票交割单复印件需盖证券公司章或理财产品复印件
7. 个人资料表,请详细填写每一项内容,表格请咨询办证专员
8. 除提供上述材料外,不同人群另需提供材料如下:
在职人员
⑴ 工作单位/自营企业开具的在职证明原件
- 使用公司正式信头纸,注明公司的现址及现联络方式(电话号码、传真号、电子邮箱和网站主页)
- 用中文开具,并附上德文或英文翻译
- 加盖公司公章,由公司负责人亲笔签名(不接受电子签名)
- 除签名外其他内容手写无效
- 可参考我司模板,模版请咨询办证专员,如贵公司有自己的模版,内容完整的话也可以使用贵公司的模版
⑵ 工作单位/自营企业营业执照 (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注:大学或公法机构无需提交此项材料
退休人员
- 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 如尚未办理退休证或内退人员必须提供原单位出具的中文证明原件,需有原单位公章及负责人签字
- 如遗失,请到相关部门开具相关证明,需有相关部门盖章
自由职业者
- 关于目前职业状况的解释信 (原件),作为代替企业或雇主开具的在职证明的材料,自由职业者的解释信应详细阐述目前从事的自由职业并说明收入情况(可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注:解释信如用中文书写,附上德文或英文翻译
无业人员(如:家庭主妇 / 家庭主男,成年且无固定收入者)
1、个人情况解释信 (原件)
作为代替工作单位/雇主开具的在职证明的材料,解释信应:
- 详细说明个人情况,收入来源和旅行费用的承担
- 用中文书写,并附德文或英文翻译
2、若申请人本人无足够的资金,须提供经济来源为其配偶的证明,包括:
① 配偶的在职证明 (原件)用中文开具,附德文或英文翻译;
② 配偶近三个月的银行对账单 (原件);
③ 结婚证(原件 + 复印件)须经公证处公证并由中国外交部认证,有德文或英文译文;
学生或培训机构的学生
1、学校在读证明(原件),班主任或其他老师签名,并盖学校(公章)或(教务处章),模版请咨询办证人员;模版请咨询办证人员;
2、如有学生证,请一并提供学生证复印件。
3、若申请人本人无足够的资金,须提供经济来源的证明,包括:
① 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原件+复印件),须经公证处公证并由中国外交部认证,有德文或英文译文;
②父母一方的在职证明 (原件)用中文出具,并附德文或英文翻译
③ 父母一方的银行对账单(原件)
未成年人(不满18周岁)
1、学生证(复印件)
2、学校在读证明(原件) 学校负责人签字(不接受电子签名),内容包括准假证明,用中文出具,并附德文或英文翻译;模版请咨询办证人员;
*若学生在中国法定学校假期内出行则无需此项材料
3、未成年申请者的出生医学证明或与其法定监护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原件+复印件)须经公证处公证并由中国外交部认证,有德文或英文译文;
4、父母/监护人的出行同意声明*
① 父母其中有一方或双方都不同行,则不同行的父母/监护人须出具出行同意声明 (原件+复印件),须经公证处公证并由中国外交部认证,有德文或英文译文;
② 父母中有一方或双方同行,并已获得覆盖此行的有效签证,须出具:
(1)同行父母护照的身份信息页复印件;
(2)同行父母有效签证的复印件;
(3)包含未成年申请者与陪同其出行的父母名字的机票预订单;
5、经济来源证明,包括:
① 父母一方的银行对账单 (原件)
② 父母一方的在职证明 (原件) 用中文出具,并附德文或英文翻译
请注意***当未成年子女与至少父母一方共同递交签证申请时无需重复提供此项材料
温馨提醒:
● 由于领馆不收取护照套,请在寄出资料前自行取下
● 根据申请者的具体情况,在签证申请的审核过程中,领馆有可能要求申请者提供清单以外的其他文件或信息。提交上述材料清单中的所有材料不能作为获发签证的保证,敬请知悉。
● 如需办理公证或认证:
⑴ 材料及工作日等问题,请提前咨询公证处;
⑵ 公证完毕后,公证处会将装公证书的信封封口,并盖上外事办认证处的联系方式的公章(包括电话、地址、工作时间),请按上面的信息办理认证。
● 领馆规定:如您行程中包含其他申根国家,需向停留晚数最长的国家申请签证(如:行程中在法国停留5晚、在意大利停留4晚、在西班牙停留6晚,需申请西班牙签证);如每个国家停留晚数相同,需向先进入的国家申请签证;请根据您出行的主要目的正确选择签证类型,请注意选择错误的签证类型会增加拒签风险;申根国家(共26个):奥地利、比利时、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
产品简介 :
德国 旅游签证 12-15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