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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 旅游签证 10-15工作日
捷克 旅游签证 10-15工作日
国家:捷克
签证类型:个人旅游 贴纸签
预计办理时间:10-15工作日
入境次数:根据行程,领馆批
可停留天数:根据行程,领馆批
签证有效期:根据行程,领馆批


受理范围:

1、户籍所在地及常住地为广东、海南、广西、福建;

2、户籍所在地为其他地区者,另提供以上4地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或居住证清晰复印件; 

3、6个月内有欧洲拒签记录的申请人暂时无法代办;

4、请根据您出行的主要目的选择签证类型,选择错误的签证类型会增加拒签风险。


办理流程:受理资料,旅行社准备送签材料1-2工作日→预约面递时间 约1个工作日(以预约的日期为准)→ 面递当天申请人本人亲临签证中心采集指模 → 资料进入使馆审理,约15自然日出签(审理周期要基于每个人的不同情况而定,以使馆批示为准)


请注意:

根据欧盟新规,从2015年10月12日起,12岁以上的申根国家签证申请者,本人均须前往目的地国家的使领馆或当地签证中心提供本人生物特征识别数据(即俗称:录入指纹+拍照)。

领馆规定:如您行程中包含其他申根国家,需向停留晚数最长的国家申请签证(如:行程中在捷克停留5晚、在意大利停留4晚、在西班牙停留6晚,需申请西班牙签证);如每个国家停留晚数相同,需向先进入的国家申请签证;请根据您出行的主要目的正确选择签证类型,请注意选择错误的签证类型会增加拒签风险;申根国家(共26个):奥地利、比利时、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


所需资料:


1. 新、旧护照原件

行程结束后至少还有6个月有效期

须有中文签名(不可用铅笔),新电子护照除外

若换发过护照,提供旧护照原件

护照内应至少有两页完整的空白签证页,不包含备注页


2. 长期居住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所属领区申请者提供)

- 如护照签发地及户口所在地不在广东,广西,福建以及海南省四地,需提供上述四地的在行程结束后仍有效的暂住证或居住证(原件+复印件),并且在申请签证之前至少已经注册六个月


3. 照片原件两张

近6个月内的2寸(3.5cmx4.5cm)白底彩照


4.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原件请携带至签证中心


5. 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 家庭户口:整本复印件(连续复印至第一页空白页)

- 集体户口:提供集体户口本人页复印件并加盖户籍章或直至出发时仍在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原件。

- 户籍所在地非广东、广西、海南、福建的申请人需提供在以上四地的有效居住证原件或者1年以上的社保记录;

- 原件在签证中心审核后返还


6. 婚姻关系证明复印件

- 已婚: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 离婚:提供离婚证复印件

- 未婚或丧偶可不提供此项

- 如遗失,提供遗失说明


7. 财力证明

⑴ 本人名下近3个月交易记录的工资卡或借记(储蓄)卡对帐单原件并请盖银行章

要求:帐单必须体现持卡人姓名,每月有进出帐,余额5万元以上,切忌近期他人存入大笔款项,最后一笔交易记录建议更新至送签前15天内,如无记录更新,请进行存取交易;领事馆主要通过申请人的银行活期存款出入帐记录,审核客人的资产收入状况,记录良好利于顺利出签;

如余额不足可提供本人其他的活期流水单补足,或可提供配偶的财产证明,同时提供配偶手写的出资证明,但本人需有一定的资产(如果配偶不出行,还需要提供配偶的在职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⑵ 房产证复印件或购房发票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的复印件或购车发票的复印件,为辅助材料,非必要资料,但提供有利于签证。

请注意:

- 年满18岁且不是学生身份的申请人不可用父母资产作为申请签证材料;

- 不接收信用卡和定期存款证明。


8. 个人资料表

- 请详细、完整的填写签证表每一项内容,并亲笔签名。表格请咨询办证专员。


9. 除提供上述材料外,不同人群还需提供资料如下:


在职人员

⑴ 工作单位/自营企业开具的在职证明原件

- 使用公司正式信头纸,注明公司的现址及现联络方式(电话号码、传真号、电子邮箱和网站主页);如用中文开具,需附上英文翻译;加盖公司公章;由公司负责人亲笔签名(不接受电子签名);

⑵ 有效的工作单位/自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大学或公法机构无需提交此项材料

 

退休人员

⑴ 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 如尚未办理退休证或内退人员必须提供原单位出具的中文证明原件,需有原单位公章及负责人签字;

- 如遗失,请到相关部门开具相关证明,需有相关部门盖章。

⑵ 养老金或其他固定收入证明

 

自由职业者

关于目前职业状况的解释信 (原件)

作为代替企业或雇主开具的在职证明的材料,自由职业者的解释信应:

- 详细阐述目前从事的自由职业并说明收入情况(可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解释信用中文书写,附上英文翻译

 

无业人员(如:家庭主妇 / 家庭主男,成年且无固定收入者)

⑴ 个人情况解释信 (原件)

作为代替工作单位/雇主开具的在职证明的材料,解释信应:

- 详细说明个人情况,收入来源和旅行费用的承担

- 用中文书写,并附英文翻译

⑵ 若申请人本人无足够的资金,须提供经济来源为其配偶的证明,包括:①配偶的在职证明 (原件)用中文开具,附英文翻译;

②配偶近三个月的银行对账单 (原件);

③结婚证(原件 + 复印件)须经公证处公证并由中国外交部认证,有英文译文;

 

学生或培训机构的学生

⑴ 学校在读证明(原件),班主任或其他老师签名,并盖学校(公章)或(教务处章),模版请咨询办证人员;模版请咨询办证人员;

⑵ 如有学生证,请一并提供学生证复印件。

⑶ 若申请人本人无足够的资金,须提供经济来源的证明,包括:

① 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原件+复印件),须经公证处公证并由中国外交部认证,有英文译文;

② 父母一方的在职证明 (原件)用中文出具,并附英文翻译

③ 父母一方的银行对账单(原件)

 

未成年人(不满18周岁)

⑴ 学生证(复印件)

⑵ 学校在读证明(原件) 学校负责人签字(不接受电子签名),内容包括准假证明,用中文出具,并附英文翻译;模版请咨询办证人员;

*若学生在中国法定学校假期内出行则无需此项材料

⑶ 未成年申请者的出生医学证明或与其法定监护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原件+复印件)须经公证处公证并由中国外交部认证,有英文译文;

⑷ 父母/监护人的出行同意声明*

① 父母其中有一方或双方都不同行,则不同行的父母/监护人须出具出行同意声明 (原件+复印件),须经公证处公证并由中国外交部认证,有英文译文;

② 父母中有一方或双方同行,并已获得覆盖此行的有效签证,须出具:

● 同行父母护照的身份信息页复印件;

● 同行父母有效签证的复印件;

● 包含未成年申请者与陪同其出行的父母名字的机票预订单;

⑸ 经济来源证明,包括:

① 父母一方的银行对账单 (原件)

② 父母一方的在职证明 (原件) 用中文出具,并附英文翻译;

***当未成年子女与至少父母一方共同递交签证申请时无需重复提供此项材料


注意事项:

1、根据申请者的具体情况,在签证申请的审核过程中,捷克驻华使领馆有可能要求申请者提供清单以外的其他文件或信息,或可能要求面试。提交上述材料清单中的所有材料不能作为获发签证的保证,敬请知悉。

2、如需办理公证或认证:

 (1)材料及工作日等问题,请提前咨询公证处;

 (2)公证完毕后,公证处会将装公证书的信封封口,并盖上外事办认证处的联系方式的公章(包括电话、地址、工作时间),请按上面的信息办理认证。

3、近5年内采集过申根签证生物信息并能提供上次申根签证复印件,签证页上显示“VIS”字样,申请人可不必亲自到签证中心录入生物信息,由我司代交材料即可(以领馆通知为准)。如显示“VIS-0”,申请人须再次到签证中心录入生物信息。

4、领馆规定:如您行程中包含其他申根国家,需向停留晚数最长的国家申请签证(如:行程中在法国停留5晚、在意大利停留4晚、在西班牙停留6晚,需申请西班牙签证);如每个国家停留晚数相同,需向先进入的国家申请签证;请根据您出行的主要目的正确选择签证类型,请注意选择错误的签证类型会增加拒签风险;申根国家(共26个):奥地利、比利时、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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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 旅游签证 10-15工作日